近日,北京四中院对某外国投资公司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审查一案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该案系北京四中院受理的首例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受理仲裁申请后将财产保全申请转递至内地人民法院,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保全的案件。
本院认为,公平、中立行事的原则,要求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时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条件下享受同等的待遇。评价具体案件中的公平和中立,不能脱离案件本身的具体场景或者情形。
本案充分体现了四中院构建调解、仲裁和司法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成效,合力构建一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该案体现了司法积极吸纳国际先进、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推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保障和支持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的实际举措。
本案在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为明确体育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提供了指引和参考,体现了支持体育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立场。
本案系依据《纽约公约》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体现了司法严格遵守国际条约义务,积极促进商事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承认和执行。
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以及根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彰显了我国司法接受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发挥作用的开放姿态,有利于更多的境外仲裁机构落地中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本案系法院以司法实践填补规则的空白,积极扩展区际司法协助支持仲裁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