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适用“新安排”认可香港法院民事判决
推进区际司法协助
——D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D某请求张某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作出HCA ×××/2024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向D某支付723695.99美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上述香港法院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张某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居住于北京市。D某向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可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香港法院民事判决作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新安排)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新安排进行审查。本案中,D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2024民事判决已提交符合安排规定的相关材料,张某某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作陈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判决存在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经查,香港法院对所涉争议具有管辖权,且张某某在香港法院诉讼程序中已被合法传唤,故案涉香港法院民事判决不存在新安排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此外,上述民事判决系针对双方就投资损失所达成的金钱给付协议争议作出,亦不存在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据此,四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HCA×××/2024 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内地首例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新安排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进一步拓宽了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范围,有力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四中院准确理解并适用新安排,对案涉争议的“民商事案件”性质、香港法院的判决类型及其效力、内地法院的管辖权基础、案件审查所适用的期间、程序和方式以及案涉香港法院民事判决是否存在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为人民法院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提供了规范化的参考和借鉴。本案根据案涉香港法院民事判决作出时间适用新安排进行审查,极大推进了两地区际司法协助和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扩大香港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两地民商事交往的顺畅与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实现了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制度实践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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