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RPG公司等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8日,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RPG公司等多个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增资相关事宜。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还与各担保主体分别签订了多份担保协议。《投资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担保协议均约定,各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之一某管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且包含投资利润,应由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国内案件协议管辖规则,也不属于因公司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涉外案件专属管辖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投资协议》以及与《投资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均约定由合同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为涉外商事纠纷,标的额超过4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四中院的管辖范围,据此裁定驳回某管理公司的管辖异议。某管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涉外协议管辖规则的确立,充分尊重各国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展现了我国自信包容的“大国司法”风貌,增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吸引力,有利于我国成为全球信赖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本案系北京市首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理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通过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协议管辖的立法精神,作出了公正和准确的认定,确保了涉外商事合同协议管辖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为您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您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和适当途径,为您提供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服务指引,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