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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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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6日

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某开曼有限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郭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开曼有限公司等作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郭某未缴款且后续未参与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上述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费用评定及费用裁决,裁决郭某向某开曼有限公司等支付仲裁费用人民币140313元及189462港元。此后,郭某作为申请人,再次以某开曼有限公司等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某开曼有限公司等于2022年6月10日向郭某电子邮箱发送通知,要求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任某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香港公司董事的程某亦与郭某联系和解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开曼有限公司等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于2023年6月9日向郭某在后续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发送电子邮件,披露仲裁案件的情况,并要求郭某履行仲裁费用评定及费用裁决。某开曼有限公司等于2024年4月8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目前尚未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出具的最终执行判决。

郭某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涉裁决的执行期限应至2024年6月9日止。上述三公司的申请,超过内地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高管以公司名义催告履行义务,该行为在对外关系中可以视为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相关仲裁案件中,双方就争议债务的协商明确提及了本案涉及的争议款项,体现了债权人对权利的持续主张,通过关联案件的认定进一步强化了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四中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4)京04认港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HKIAC/×××号仲裁案件作出的仲裁费用评定及费用裁决。

【典型意义】

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是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本案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地主张履行的行为能否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四中院依据内地程序法律,对申请人提出的构成执行时效中断的相关事由依法作出认定,并兼顾两地程序的协同互补,确立司法协助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以及两地执行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总债务数额的审查规则,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两地执行的前提下,依据总额控制规则和并行管辖程序,实现了两地程序的协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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