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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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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8日

尊重体育行业特点

确立体育运动注册权等司法审查规则

——蒋某申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蒋某与某体育局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纠纷,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某体育局享有对蒋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注册优先权及自2023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的注册权等。蒋某认为,其在2023年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劳动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签订2023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在其父母未签字以及追认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综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及运动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蒋某在签订2023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从事曲棍球体育运动已达5年,从其多年的训练、参赛行为判断,其智力、运动训练、参赛、生活和社会经验使其拥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应当对该项运动训练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辨认、理解、判断的能力和预见到相应后果。管理办法系按法定程序基于我国体育运动实际而制定的特别规定,涉及十六周岁本人独立签署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

【典型意义】

体育仲裁具有专业性、时效性和效力性特点,对于维护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确保体育组织、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明确了涉青少年体育运动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规则,体现了支持体育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立场。一是在涉及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纠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应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国家关于体育运动的相关规定,全面理解运用法律法规,并兼顾体育行业特殊规定;二是针对青少年体育运动员,应充分考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培养人才、传承工艺方面对年龄的特殊要求,综合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以及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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