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应透过表面文字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仲裁裁决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规则,体现了依法审查和有限监督原则。
本案确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范围以及保密性原则判定的比例原则标准,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确立了合理可行的标准。
本案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逐一阐述,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自治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对于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采用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既纠正仲裁程序问题,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为规范和完善仲裁送达程序提供了有益参考。
近日,北京四中院对某生命工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大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作出裁判,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适用法律互惠原则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法院民事判决首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D某与张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该案是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施行后内地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2024年11月20日,北京四中院审结D某与张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该案是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施行后内地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主动吸收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加入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与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等知名调解组织密切合作,不断培育纠纷调解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