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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宁波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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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台胞林某与北京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宁波某公司,独家经营外国某教育培训课程,林某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合作期间,北京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又与案外人合作开发推广了竞品课程,外国某教育培训公司知晓该情况后立即撤销了对宁波某公司经营涉案品牌课程的独家授权,此举导致宁波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难以为继,该公司以及股东林某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林某及宁波某公司遂将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6万元。

处理结果

在征得起诉人同意后,北京四中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通过“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导入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为有效保障台胞合法权益,该调解中心选派了一名台胞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间,北京四中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北京市台办沟通协作,指派干警前往调解中心指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调解员、各方诉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各方诉讼当事人在“一次不用跑”的情况下成功签署调解协议并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整个纠纷调解时长仅用时30天。

在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后,北京四中院工作人员立即仔细审查书面卷宗材料,利用“夜间便民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经合议庭审查后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规定,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于该案件立案当晚作出裁定书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第一时间送达至各方当事人的电子邮箱中。各方均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各自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涉台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一站式线上调解,实现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送达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大降低了诉讼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四中院与市台办、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等单位通力合作,选派台胞调解员深度参与调解工作,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签署调解协议后,北京四中院依托“夜间便民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在线审理,并于当晚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实现了“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切实依法平等保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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