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切实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应台胞台企关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研究,确定并发布了北京法院审理的台胞权益保障10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四中院审理的“林某、宁波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梁某诉吴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等3个案例成功入选。
以下是北京四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实质性化解涉台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双方依法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与台胞赖某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负责赖某某世界范围内的独家演艺经纪工作,负责赖某某的一切商业与非商业演艺活动。后北京某公司以赖某某实施不当行为造成商业价值严重降低,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认为赖某某构成违约,并诉至法院,要求赖某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处理结果
艺人经纪合同以艺人和经纪公司间的合作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合同期限较长,并针对艺人的违约行为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若仅根据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考虑赖某某履约及违约行为的客观情况,难以达到裁判定分止争的目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但合同约定的演艺经纪期限尚未届满的客观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并分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综合考虑北京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赖某某提供的演艺机会,以及赖某某因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商定矛盾化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某某全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大陆文娱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湾地区演艺人员前往大陆寻求发展机会。演艺经纪合同作为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之间的合约,兼具委托、代理、中介等多重法律关系,属非典型合同。因演艺经纪合同具人身属性,尤其是演艺人员出道之初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合同多约定较长期限、对演艺人员参加活动提出较多限制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但若允许演艺人员任意解除合同,不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调处此类案件时,法院既考虑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又积极引导双方践行信守契约、维护公平的价值理念,为文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承办法官:郝文婷
民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面对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合作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我们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促成双方解约,使艺人能够走出原有合同的约束,寻求新的经纪公司以及新的事业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信守契约、维护公平等原则,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寻找“平衡点”,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艺人和演艺公司合法权益。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为您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您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和适当途径,为您提供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服务指引,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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