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涉及香港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及香港公司对股权转让担保的行为效力认定,案件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荣吉与王寿龙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曲喆与陈一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院认为,欧特药房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因此,欧特药房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提交由其代理人签字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亦不存在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内容均是基于其单方意志而先行履行的内容,相对人尽其注意义务而难以预见,且无恶意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事实涉及到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人公司的项目合作及投资款的清算及处理行为。
德国跃动旅行责任有限公司作为境外旅游地接社,基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提供了160个团的服务,但对于欠付费用双方从未进行正式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