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仲裁机构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据《纽约公约》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常因仲裁协议约定的名称错误导致无法对仲裁机构确切认定,被称为有“瑕疵”的病态仲裁协议。
本案系典型国际承揽合同纠纷,涉外影视特效制作承揽合同中,在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此时单方行使解除权有悖于诚信原则。
在办理跨国投资移民中常因委托事项产生相关纠纷。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纠纷,受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约定和承诺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涉及业绩补偿条款(俗称对赌)、情势变更以及公司对股东债务的担保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应首先对主管和管辖问题进行主动审查,对于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应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如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涉外合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系因法人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矛盾,其准据法适用应依据双边冲突规范中法人属人法确定,即适用合资公司登记地法律。
境外旅游不断增长,在旅游服务委托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法院在涉外审判中发挥对企业的服务保障职能,以司法建议形式提示外国公司查找管理漏洞,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