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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股东资格的认定分别适用中国法律及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作为准据法
——曲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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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3日

域外法的有效查明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商事主体正当商业利益、妥善化解涉外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系股权转让引发争议,法院依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准据法。

2017年9月3日,曲某与陈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向曲某转让其在注册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L公司拥有的2%的股权。曲某以陈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导致曲某产生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等。法院认为双方在国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曲某与陈某之争议的L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适用L公司登记地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法律予以审查。法院依据查明的《加利福尼亚公司法》,L公司总裁丁某向曲某签发股票证书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签发股票证书即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并结合曲某参与公司经营的其他行为,认定曲某已经取得L公司股东资格。在曲某取得L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国法律,曲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曲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判决驳回曲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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