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申请人某公司在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书时,已提交了经认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米拉巴德区刑事法院作出《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作出的判决》、生效证明及中文译本,符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涉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依照上述条约进行审查。涉案判决中有关损害赔偿部分作出的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规定的应予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未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故对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