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借款担保合同》系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审查《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亦应确定《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地及香港法下的效力。案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内地,已经海淀法院及本院确认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关于香港法的查明情况,普通法下,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失实陈述、错误、违法、威迫、不当影响和不合情理的买卖等。除了违法的要素外,其他各项能影响合同效力都属于事实上的裁断。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借款合同》系原告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失实陈述、错误、威迫、不当影响和不合情理的买卖的因素,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折合年利率为24%,不超过60%,不会构成违法行为,而因为不高于48%,不属敲诈性。据此,《借款合同》不违反香港法律规定或其公共政策,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