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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建议: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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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6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国际商事纠纷随之呈现高发频发的趋势,然而当前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制约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针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提出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调解、仲裁、诉讼为代表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是一国营商环境和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法治软实力的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对外经贸活动也愈发活跃,国际商事纠纷随之呈现高发频发的趋势。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约4万件,同比上升近50%;贸仲、北仲等国内知名仲裁机构办理涉港澳台、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国际商事纠纷的高效化解,不仅有利于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有利于服务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但当前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制约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衔接不畅。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已初步建立,但诉讼与仲裁之间的程序衔接仍显滞后。 社会层面对商事仲裁与调解的了解不足,限制了这两种解纷方式的拓展和市场需求的真正释放。三种解纷方式在配套机制上缺乏系统整合,纠纷解决的整体效能和一致性有待提升。

二是解纷队伍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国际沟通能力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外籍及港澳台地区调解员、仲裁员的比例不足,制约了解纷服务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增强。此外, 域外法查明、外语翻译、公证认证等专业服务,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

三是机制未完全匹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需求。部分外方当事人更重视通过裁判和典型案例明确商业规则与法律标准,从而为其在华长期经营提供确定预期和行为指引,现有机制在这方面的能力还有待增强。智能调解平台的普及率和使用深度,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在线衔接仍需完善。

四是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仍需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我国发展起步晚,本土仲裁、商事调解机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不足,在推广自身解纷模式、赢得外方当事人信任方面仍处劣势。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与解纷渠道多元。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与规则供给。建议以新修订《仲裁法》、《商事调解条例》颁布为契机,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国际的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快推进新仲裁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确保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同时,由有关部门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是加大对不同解纷方式的整合力度。建议进一步整合不同机构之间的对接机制。如,案件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必要信息的共享,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的转换与适当减免等。持续向企业和社会普及仲裁、调解的独特优势和流程,倡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选择商事仲裁、调解的意愿。

三是提升解纷队伍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建议加大对知名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引入。吸纳知名专家、资深仲裁员、执业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特别是外籍和港澳台调解员参加多元解纷工作,做到选优、选强、选精专家调解员队伍,形成高质量、多层次、国际化团队。

四是强化数字赋能与规则引领。运用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辅助等信息技术提升解纷的效率和公正性,实现不同解纷方式的在线衔接。鼓励本土机构、专家实质性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规则制定,在国际舞台发出中国声音。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中国争议解决品牌,吸引更多中外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解决纠纷,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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