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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一起来关注,这场专家法官的授课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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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如何通过‘默示’行为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有什么异同?人民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如何审查?”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大讲堂”迎来了一位专家法官,她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和司法实务研究双料专家,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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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生们的踊跃提问,梅宇逐一耐心解答。此次受邀,她以“新仲裁法视域下的司法审查机制创新与实践路径”为主题,结合审判实践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的师生们深入交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覃华平主持本次讲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张玲、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薛童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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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梅宇结合实证研究数据和典型案例,分别介绍了新仲裁法背景下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涉外仲裁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仲裁协议效力与程序保障的强化、司法监督体系完善与公信力的提升四个方面内容,并就特别仲裁制度、以默示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性等问题与师生进行深入交流。

此次活动是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与高校深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实践。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将持续探索“审判能力提升”与“法学理论创新”的双向对接,推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互通、沟通顺畅、互惠共赢的良好院校合作局面。

现场精彩回顾

1.新修订的仲裁法扩大了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如何认定“默示”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新增规定,明确:“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该条款正式确立了仲裁协议可因“默示”行为而达成的法律基础,沿袭和明确了已有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规则。认定仲裁协议默示达成需要满足时间与程序两方面的要求:(1)另一方当事人须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提出否认;(2)仲裁庭已就此进行提示并记录在案。

2.新修订的仲裁法增设仲裁地制度有什么意义?

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该条规定确立了“仲裁地”标准体系,为判断涉外仲裁裁决籍属、程序适用法、协议效力准据法及司法审查管辖法院提供了明确依据。例如,北京四中院在2024年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中,明确认可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适用我国仲裁法对案涉裁决是否具有撤销情形进行审查。

3.新修订的仲裁法在强化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方面有哪些规定?

主要体现在保全和证据收集两方面。第一,第三十九条新增了仲裁前保全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突破了原有"先仲裁后保全"的程序限制,赋予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更加灵活的权利保护途径。同时,新法对人民法院处理保全申请的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避免因司法审查程序冗长而影响保全的实际效果。新法还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制度,特别是明确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保全范围,能够有效防止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第二,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这一规定赋予了仲裁庭明确的证据收集权,为解决仲裁庭长期以来取证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还需要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出台具体的配套机制予以落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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