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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实施后内地首例认可和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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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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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北京四中院审结D某与张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该案是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施行后内地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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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D某请求张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作出民事判决:张某向D某支付723695.99 美元及相应利息、费用。2024年9月4日,D某向北京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可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北京四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商事判决属于《安排》生效后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不存在《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此《安排》取代了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进一步拓宽了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范围,有力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北京四中院准确理解适用《安排》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了该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中的全部判项,对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两地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畅与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实现了“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制度实践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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