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座谈会发言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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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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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3年3月07日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引起国内法学界特别是国际法学界高度重视。尽管建立时间不长,但是法庭在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商事审判、仲裁司法审查、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等方面均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如何有效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北京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于北京“两区”建设,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要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建设高水平的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一定要准确理解“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深刻意涵。这涉及对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个概念的理解。“国内法治”是国家基于主权依法治国,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的活动。严格讲,国内法治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方面。处理纯国内事务的法治活动,就是纯国内法治;而处理本国对外事务的法治活动,就是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是站在我国自己的立场来讲的,是指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自身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涉外法治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或纽带。而“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处理国际事务的法治活动,显然,它不是一国的涉外法治。至于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说,国内法治是个圆,国际法治是另一个圆,这两个圆有一小部分重叠在一起,这个重叠部分、交叉部分、结合部分就是涉外法治。也就是说,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深刻意涵,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从国内层面讲要做好三件大事:一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要强化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二是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强涉外立法,而且要加强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化构建涉外法治。三是要加强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也就是说,要在对外工作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对外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其次,从国际层面讲,要做到“三个坚持”“三个坚定维护”“三个推动”,即中国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高水平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一定要深刻准确、全面理解“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内涵,避免片面、机械、单边、民粹化的理解。

第二,建设高水平的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现行国际法形成于二战以后,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促进国际社会发展及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我的看法是: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国际法已发展成为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一个庞大法律体系,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本质上是多个国家或者相关国家共同意志的妥协,接受相关国际法的国家都应遵循。国际法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全球治理的重器,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话语体系。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无论是国际法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国际法治运行机制,都存在深层次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需要改进和完善。我国已深度融入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之中,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严格恪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国是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学习者、践行者和受益者,也是维护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基于上述这些认识,我们对待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应该是守正创新,该坚守的要坚守,该革新的要革新,但革新也不是颠覆,不是推倒重来。这就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在国际场合要强调,同时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和二十大报告中要重申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除了要具有非常扎实的国内法基础,还必须要有国际法素养,对国际法知识理论、技能等有深刻理解并能灵活运用。

第三,建设高水平的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要强化国际商事争端治理机制的融合发展。一是要强化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统一协调、上下呼应、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审判体系,打破目前的国际商事法庭设置的碎片化格局。二是要高度关注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融合发展,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不但要重视争端解决,还要重视争端预防,在解决争端治要更加注重对预防理念的贯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上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和持续蔓延,无疑给国际投资贸易带来更多、更复杂、更特殊的法律风险。国际商事法律风险就是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出现的阻碍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矛盾、分歧、争议、纠纷、争端。而国际商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或者说预防就是指在争端未发生之前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宏观或微观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引发争端的主体、事项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正,以防止、减少、避免争其发生的活动。过去,我们法学法律界比较偏重于研究应对争端的解决,对争端的预防研究非常不够,或者说得更夸张些,就是比较偏重于临床法学的研究,忽视预防法学的研究。我们应该认识到,争端预防不同于争端解决,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争端预防重在防患于未然,争端解决重在化解已经产生的争端。但是,两者的根本目的其实是一致的,即避免和消除矛盾、分歧、纠纷、争议和争端,息讼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相比较而言,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善治角度来说,防患于未然的争端预防优于救火于已然的争端解决。可以这样说,现有国际商事争端治理体系是有缺陷的,比如,重解决、轻预防,重对错、轻合作,重后果、轻前因。所以,当我们探讨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时不能忽视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当然,当我们探讨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时也不能忽视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开展国际商事争端治理,要学会风险防范和争端解决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硬。当下,针对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相关机构和企业尤其要加强三个机制的建设,即企业合规管理机制、投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争端预防干预与矫正机制。三是要重视国际商事审判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的对接合作机制的建立,促进国际商事审判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


本文经作者核实后发布。文中表达观点不代表北京国际商事法院网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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