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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定作人行使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韩国公司诉某影视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LMS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3日

本案系典型国际承揽合同纠纷,涉外影视特效制作承揽合同中,在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此时单方行使解除权有悖于诚信原则。

2015年12月,韩国公司与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诛仙·青云志》后期CG特效制作合同。CG特效合同签订后,某影视传媒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部分CG特效制作费。韩国公司交付了CG特效制作工作。电视剧《诛仙·青云志》于2016年7月31日播映。韩国公司将某影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影视传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韩国公司600万元特效制作费等。某影视传媒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电视剧<诛仙•青云志>后期CG特效制作合同》,判令韩国公司返还某影视传媒公司已支付的特效制作费194.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0万元等。法院认为,随时解除合同的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其前提解除应当受到合同履行情况的限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明确了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本案中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600万元承揽费用,且电视剧《诛仙·青云志》已于2016年7月31日播映,故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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